豫发改价管〔2017〕1355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为了合理引导我省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光伏发电属Ⅲ类资源区,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我省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我省光伏电站价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我省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光伏电站Ⅲ类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电力公司依据招标形成的价格予以结算。
五、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