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1/0.3元/千瓦时,连补5年!

来源:东莞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17-12-25 23:5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审核市发改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布式光伏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初审及项目实地核查。

第七条东莞供电局负责组织项目并网验收,并将项目装机规模、实际发电量等数据如实向市发改局提供。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市发改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第九条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居民项目业主具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

(二)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并符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的建设标准要求。

(三)项目施工企业符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四)项目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单日期在2017年之前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对光伏推广先进地区进行奖励:对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容量位居前三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光伏推广先进镇街(园区)的备案项目优先纳入次年光伏资金补助指标管理范围。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申报企业和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镇街(园区)光伏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申报资料至市发改局。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依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一)条件审核:各镇街(园区)光伏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市发改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二)第三方审核: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现场进行事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

(三)项目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市发改局制定东莞市分布式光伏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市发改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发改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市发改局将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发改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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