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按照新能源优先调度的原则,省调应每月根据排序指标对新能源场(站)进行综合评定,各新能源场站根据场(站)负责对评定指标进行校核。
第六十二条 调度每月将调电原则上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能源局,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负责监督调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 新能源场(站)和电网调度机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与披露相关生产运行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吉林省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实行)》作废。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