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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煤炭消费替代考核办法》可再生能源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发表于:2016-05-03 09:26:29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日前,浙江省能源局下发《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将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浙江省风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按照浙江省能源局下达的浙江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4月20日

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全面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15〕5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目的

及时了解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级政府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确保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内容及指标

根据《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考核验收内容、分值及指标设定如下:

(一)煤炭消费减量(40分)

1.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10分)

目标: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10分,未完成计0分。

2. 淘汰燃煤锅(窑)炉(10分)

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淘汰改造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政府每年初下达的《全省各市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计划》,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年度任务低于70%的计0分。

3. 淘汰落后产能(5分)

目标:到2017年,累计完成淘汰落后水泥行业产能450万吨、砖瓦产能58.6亿块标砖等。

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计0分。

4. 压减过剩产能(5分)

目标: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压减过剩产能,有效削减用煤。

要求:按照《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产能过剩行业削减产能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压减过剩产能计划,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5. 关停燃煤小机组(5分)

目标:加快关停省内3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

要求:按照国家《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要求,完成年度关停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关停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6. 实施节能改造(5分)

目标:加快淘汰服役期满机组、中温中压机组和能耗排放超标机组;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能效测试和改造工作。

要求:按照《全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等要求,完成年度节能改造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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