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推动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及2018年度5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开展竞争性分配,剩余2018年度 50万千瓦建设规模将于2018年上半年组织竞争性分配。申报竞争项目基本能在2018年12月底前并网发电。
二、项目按照竞争性打分先后排序,优先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建设规模,再对2018年度50万千瓦建设规模进行预安排。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再参与竞争,原列入往年年度计划但建设规模已取消项目需重新参与竞争。
三、省光伏小康工程宜以屋顶分布式光伏为主,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参加竞争性分配,同等条件下给予建设指标优先支持。依托畜牧养殖棚、农业大棚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千瓦级小型地面光伏电站(1兆瓦以内),由各市统一打包上报,省里统筹安排规模,不再参与竞争,上网电价执行全省竞争上网电价平均水平。
四、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主要竞争要素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农光(渔光)互补建设和投资方案、上网电价、技术先进性、场址(土地)和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落实程度以及企业业绩和诚信等。竞争性分配纳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按项目得分排序,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五、为确保项目竞争材料真实性,请各设区市对申报项目,特别是开工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组织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直接取消项目计划内建设规模资格。
六、为强化计划实施的时效性、合理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农业(渔业)同步实施情况,按季度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年度建设计划公布后,计划内项目较承诺开工时间超出3个月未全面开工建设、农业(渔业)互补方案未实质推进的将取消计划资格,参与竞争未列入计划项目按得分排序并考核开工时间、农业(渔业)互补推进情况后追补计划。
七、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意见。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的资格。
八、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九、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发改委务必于2018年1月5日中午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打包封条,交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曙光路140号,黄龙体育中心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国庆
联系电话:0571-87051712
附件:1. 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2. 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评分细则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多能互补方案完善、上网电价低、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的项目获得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补贴资金效益,推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进步、多能互补、成本降低,带动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