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光伏用户
被告:XX公司,郑某(光伏经销商)
11月29日,山西光伏经销商被告案终于迎来大结局。法院宣判,山西光伏经销商欺诈理据不足!这也意味着经销商所传达的国家光伏政策“光伏项目自运营起按照当时补贴价格执行20年”的信息完全属实!
该案件的争议和核心在于,用户李某看到与电业局签订的发用电合同中没有写明光伏电价补贴标准事宜,“听说0.85元的度电补贴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并不能保证20年不变,心生顾虑才反悔。”因此,李某将光伏经销商郑某以欺诈理由告上了山西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出示了《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双方三次通话记录和电站安装款项收据。同时,被告郑某也提供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各自支持其主张。
经法院认定,2017年8月14日,被告和原告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郑某承担10KW(金额共7万元)光伏系统设备及相应材料的安装与调试,并对材料质量负责,提供保质期内的售后和服务,并有义务协助配合项目前期的申请及并网等工作。在合同签订后,9月21日光伏电站安装完毕。但是,9月25日在原告李某与供电公司签定并网合的同时,认为供电公司在并网合同中未注明补贴价格,并指认被告诈骗,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
针对这一案件,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所签定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应依法有效。原告所诉解除合同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原告在筹建电站中即应预见申请电站并网相关事宜的利弊,诉称被告欺诈理据不足。
据了解,该案件于10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11月22日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此案已经审理终结,并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山西运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事件起因
一个月前,家住山西运城某村的张宝来(下称“张”)经李广(化名)介绍与当地某光伏企业经销商王一顺(下称“王”)协商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事宜。
据介绍,这个电站安装在张家屋顶上,容量10KW,共花费70000元。当时,张被告知电站所发的电可以每度0.85元的价格全额并网卖给国家,并持续时间长达20年。考虑到可以盈利,张便同意安装。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张要缴纳60000元的保证金,剩余的10000元等到项目并网后再支付。同时,张与王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的合同,依照合同要求,双方合作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要与运城市该区电业局签订商电收购合同。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据了解,在用户与电业局的合同中规定,商电收购价格随国家的电价浮动而浮动(如:去年1度0.98元,今年1度0.85元)。张表示,王有意隐瞒了关键细节,电价出售价格与当初的承诺不符,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王终止合同,返还资金60000元,并恢复原貌。
“用户之所以起诉,主要是因为听说0.85的电价补贴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并不能保证不变,心生顾虑才反悔。”王表示。
“干光伏这么长时间了,这种事儿能发生,可真是一个笑话。”王感觉有点不可思议,他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的明文规定,山西今年安装的光伏电价为每度0.85元,去年电价没有下降之前是0.98元。但是,从电站并网那天起,当时的电价补贴会持续20年不变的。”
来源:北极星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