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电网大拆大建
《意见》提出,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应按照屋顶电站、地面电站、水面电站的次序择优选址,尽量选择海拔较高地点,避免使用农民承包土地。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本村建设,建设规模应在贫困村现有供电台区可接纳能力范围内,避免电网大拆大建;对不具备电站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可由乡或县级政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另行选址或采取合村模式选址,电站产权和收益权落实到村。
产权和收益权移交贫困村
据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成验收后,由县级统一运营管理,产权和收益权移交贫困村,实行产权集体所有、收益集体分配。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在按合同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后,主要用于村级安排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劳力人口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就业劳务补贴,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设立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脱贫、发展产业和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失能弱能深度贫困户等小微奖励补助,杜绝简单发钱、养贫助懒,不搞平均发放、一股了之。收益分配使用在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下,年初制定计划,年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从严查处虚报冒领
《意见》提出,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优惠政策,上网电量优先享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并优先代发补贴资金。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优先提供并网服务。
《意见》要求,加强光伏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坚决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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