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17-10-16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 粤发改能新〔2017〕6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下达我省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50万千瓦,要求全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光伏扶贫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省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规模管理

2017年全省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50万千瓦全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按照国家要求,依照项目建设模式的不同,光伏扶贫电站分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以下简称“村级电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集中式电站”)。总受益户数与电站建设规模的配比关系为:村级电站每户对应5-7千瓦,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25-30千瓦。

二、光伏扶贫对象

我省光伏扶贫的对象是粤东西北12市和肇庆、惠州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贫困村内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外的分散贫困户),优先向省定相对贫困村和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扶持对象由具体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要确保惠及贫困村村集体和贫困户,原则上应保障每个贫困户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三、建设模式

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制度安排,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

(一)村级电站。村级电站应在有贫困户的村建设,单个规模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接入电压在110千伏以下的可适当扩大建设规模)。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投融资平台)负责筹措资本金。各级政府资金或单位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电站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商驻村工作队(或驻镇工作组)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对村级电站(含户用),可由村级自行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县级政府统一选择承担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

(二)集中式电站。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按照政府投资入股、按股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建设,项目产权归投融资主体和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所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集中式电站的运行管理由与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合作的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鼓励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所在县级区域内村级电站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规模指标配置原则

(一)优先支持已建成、还未取得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

(二)村级电站优先纳入建设规模。

(三)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光伏扶贫项目优先纳入建设规模。

(四)对集中式电站,综合考虑项目占地面积、项目用地性质、项目用地和扶贫资金落实情况、县级有关部门支持情况、电力消纳和送出条件、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统筹安排建设规模。

五、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扶贫办(局)对各县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11月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审核各地市上报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按照规模指标配置原则综合确定纳入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的光伏扶贫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建立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系统;市、县扶贫部门负责核实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光伏扶贫工程收益分配管理制度,会同发改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光伏扶贫收益信息统计报送。县级政府要履行光伏扶贫主体责任,建立光伏扶贫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技术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有关电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市、县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光伏扶贫项目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和技术指导,确保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

(二)纳入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的光伏扶贫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项目备案证;原则上村级电站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集中式电站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三)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普通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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