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用户及2015、2016年度光伏发电漏报用户申请补助资金预报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光伏发电用户单位及个人:
按照市发改委工作安排,现对2017年光伏发电用户及2015、2016年度光伏发电漏报用户申请补助资金进行预报,请你们遵照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申请资料及2017年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报送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联 系 人:韩念昆 黄源
联系电话:0917-8662594
附件:1.2017年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 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工 信局、住建局:
为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我省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陕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 号),我们制定了《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4 月27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 年6 月2 日印发
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连续三年每年约按100兆瓦规模,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我省能源结构优化升级。为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的实际效果,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采取财政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第三条:示范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补贴对象: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家庭、以及税务登记在我省境内的本省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建设的常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包括:
(一)屋顶发电。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示范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示范发电系统。
(二)光伏照明。城市、重点示范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