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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

发表于:2017-08-16 13:36:08     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八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合同以市场主体在报价前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包含交易结果的电子交易单为依据,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第六十九条 调度机构将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电子交易单提供给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现货交易报价前,应在系统中签订电子承诺书。

第七十一条 电子承诺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第七十二条 电子交易单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价格、交易计量、等交易信息。

第七十三条 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办理经过国家认可的数字证书,并在数字证书中包含经过扫描的合同专用章图片文件,对电子交易单进行加密处理。

第七十四条 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交易结果不能正常执行的,相关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方或购电方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第七十五条 以下事项属于不可抗力,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

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和外送发电企业出现重大设备事故及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水库调度造成的少送、少受、少输电量,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章 交易结算

第七十六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结算采用日清月结方式,调度机构每日将次日日前交易结果、前一日日内交易结果和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等信息提供交易机构。

第七十七条 跨区域通道实际输送电量和计划电量的偏差纳入中长期交易计划滚动调整。

第七十八条 根据跨省区联络线输电价格和线损率,分别折算出受端出清边际价格和送端现货交易电量。各类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各省参与跨省区现货交易电厂的上网电费计算公式为:

上网电费=现货交易电量(送端)×出清电价(送端)。

(2)受端电网跨区域通道落地侧购电费用计算公式为:购电费用=现货交易电量(受端)×折算后出清电价(受端,含输电电价和线损折价)。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七十九条 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现货交易系统上的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

(1)公众信息指电力监管机构批准下达后,通过电力现货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2)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跨区域跨省输电价格、跨区域跨省输电线损率、交易限价、出清价格、成交电量等。应保证市场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歧视地获得各类公开信息。

(3)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等。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按时获得私有信息,并保证市场范围内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4)交换信息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信息。只有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第八十条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主要用途,电力现货交易系统上的市场信息可分为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营信息两大类。

(1)交易信息是指电力交易产生的信息,包括向市场主体发布的交易组织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执行信息等。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为主。

(2)市场运营信息是指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的相关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信息以公众和公开信息为主。

第八十一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采用信息分级发布机制。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各级调度发布,省调负责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发布,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送受电地区信息发布内容相同。

第八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为保证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市场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访问权限对市场运营信息进行访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信息,由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提供。

第八十四条 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透露私有信息。

第八十五条 电力交易、调度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透露交换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主体不得向公众透露这三类信息。

第八十七条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第八十八条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时。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FR: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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