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光伏!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救命”文件: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必须30日内付款!制造业“账期、拖欠货款、押款”要彻底改变了!

来源:光伏头条发布时间:2019-09-12 13:50:50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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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条【质保金返还期限】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

第十三条【发包人直接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分包人支付款项。

承包合同未做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人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分包人的请求,在核实情况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金额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为限。分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争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付款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迟延支付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受理投诉机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其他大型企业的,转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送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大型企业不得拒绝向投诉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限制项目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清欠预算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清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资金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财政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对中小企业欠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支出造成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扣减转移支付或者部门预算指标等方式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代为履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迟延支付是指,中小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约定款项的行为。因不可归责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事由造成迟延支付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我们起草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立法的必要性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并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互为主体,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需要。《中小企业促进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我国现行法律首次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迫切需要结合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中小企业的诉求,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制度。

(三)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需要。近年来,受全球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款项拖欠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仅依靠行政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预防和化解款项拖欠问题。

2立法起草原则

《办法》立法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聚焦重点问题,细化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设定的法律制度涉及财税、融资等诸多方面。《办法》立法聚焦于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通过设立付款期限、迟延支付责任、投诉处理等法律制度,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保障公平交易,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自身力量或者借助《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予以解决。我们拟通过对与中小企业有关交易行为的适当干预,保障真正实现中小企业在交易中的实质平等地位和公平性。

(三)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解决国家机关等公权力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出台过规范迟延支付方面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立法工作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也要注意借鉴吸收德国、日本等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

3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为评估地方开展工作情况,《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为更好地帮助微型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二)明确付款期限。《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长期占用质量保证金问题严重,《办法》规定了返还中小企业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限。

(三)规范付款行为。为规范付款行为,《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作为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以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维护中小企业在迟延支付中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明确了支付标准。

(四)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办法》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投诉。为保证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办法》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基本程序,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中小企业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为监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办法》规定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为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对投资、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为加大对恶意迟延支付的惩处力度,《办法》规定依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六)法律责任。《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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