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十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包括
(1)卖方:送端电网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2)买方:受端电网企业、大用户、售电公司和火电企业;初期受端电网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
(3)输电方:电网企业。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后均可参加。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1)根据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界定标准,确定参与交易的发电能力,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保障电站(含分布式电源)涉网性能和电能质量达标合格,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权利义务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也可委托电网公司按照合同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权利义务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也可委托受电地区电网公司按照合同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权利义务
(1)保障跨省区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
(3)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1)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按市场规则组织跨区域现货交易。
(2)保障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负责跨区联络线安全校核。
(3)负责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跨区域现货交易结算所需信息。
第十七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职责:
(1)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2)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省电力交易机构职责:
(1)配合做好市场交易主体注册工作;
(2)配合做好电力交易结算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送端省电力调度部门(送端省调)职责:
(1)负责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报价。
(2)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
(3)负责跨区域现货交易结果在发电侧的执行。
(4)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所需信息。
第二十条 受端省电力调度部门(受端省调)职责:
(1)负责组织省内大用户、售电公司报价。
(2)负责根据省内消纳能力,代表电网企业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报价,或者按照委托合同确定的购电报价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报价。
(3)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
(4)负责跨区域现货交易结果在用户侧的执行。
(5)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所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后即可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已经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需再为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单独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停止其在跨区域现货交易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四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主要用于组织考虑省内消纳能力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交易之后的富余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
第二十五条 日前现货交易按日组织,每个工作日组织次日96个时段(00:15~24:00,15分钟为一个时段)的日前交易。节假日前,根据节日期间调度计划工作需要,可集中组织节日期间的多日交易。
第二十六条 日内现货交易按五个交易段(0:15-8:00、8:15-12:00、12:15-16:00、16:15-20:00、20:15-24:00)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根据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界定标准,根据其富余发电能力,直接在各省跨区域现货交易系统中报价。
第二十八条 受端市场主体可直接向省调报价或直接在各省跨区域现货交易系统中报价。
第二十九条 日前现货交易买方、卖方分别申报每一时段(15分钟)的“电力-电价”曲线,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是10元/兆瓦时,电力的最小单位是1兆瓦。卖方申报上网电价,买方申报落地电价。
第三十条 日内现货交易买方、卖方提前一天申报次日日内交易报价,只申报价格,电力在日内申报,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是10元/兆瓦时,电力的最小单位是1兆瓦。市场初期日内交易可以不报价,采取日前出清电价,日内每一时段(15分钟为一个时段)的交易电价为对应时段的日前交易出清电价,若无对应日前交易出清电价,则采用距该时段最近的前侧时段日前交易出清电价。日内现货交易买方、卖方在日内仅申报交易意向电力。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最优交易路径(输电费用最低)确定唯一的输电电价。
第三十二条 买方按照交易路径承担输电电价和线损折价,输电电价和线损率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或备案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送端交易关口设在送端换流站换流变交流侧,受端交易关口设在受端换流站换流变交流侧。涉及省间交流联络线的现货交易关口与中长期交易关口设置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相关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的交易关口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处。
第三十五条 将买方申报的“电力-电价”曲线按照可能的最优交易路径、输电电价和通道线损率,分别折算到送端交易关口。
第三十六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采用考虑通道安全约束的集中竞价出清机制,按时段出清:
(1)按照高低匹配的方式,将卖方报价按照从低到高排序,将按照可能的交易路径折算到送端的买方报价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报价最低的卖方和报价最高的买方优先成交,按照买卖双方报价价差递减的原则依次出清。存在价差相同的多个交易对时,买卖方的成交电力按照交易申报电力比例进行分配。
(2)达成的交易从买卖双方申报交易量中扣除,剩余的买方申报量再按可能的交易路径将“电力-电价”折算到送端,与卖方剩余申报量进行价差配对。
(3)若买卖双方之间的输电通道达到输电能力限值,视为相关买卖双方交易结束,与通道相对应的卖方、买方报价从报价序列中删除,但仍可以向其他区域市场主体买卖电。
(4)市场依次出清,直至买方或卖方申报电量全部成交,或买卖双方价差为负,或输电通道无可用空间,交易结束。每个送端省最后一笔成交电量买卖双方报价的平均值为系统边际电价,该省全部成交电量按照系统边际电价结算。
第三十七条 送端省调根据预计划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申报的发电能力进行安全校核,保证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电力意向满足电网安全约束。
第三十八条 受端省调根据预计划对申报购电意向进行安全校核,保证联络线关口受入电力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市场出清过程中,闭环考虑跨区域通道的可用输电能力,市场出清结果满足跨区域通道的输送能力要求。
第四十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集中出清后,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各自调管范围,对包含电力现货交易出清结果的日前、日内发电计划进行安全校核,并形成正式交易结果。
第四章 日前现货交易组织流程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日09:30前,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跨区域通道年度、月度交易电力曲线,制定下发跨区域通道次日96点预计划。
第四十二条 工作日10:00前,各调控分中心根据跨区域日前预计划曲线、省间年度、月度交易电力曲线,以及直调电源发电电力曲线,制定下发省间联络线关口次日96点预计划。
第四十三条 工作日10:00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向送端省调申报次日96点发电能力。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10:30前,送端省调根据次日系统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预测、省间联络线计划等信息,按照发电计划编制规则和可再生能源富余电量界定标准,兼顾电力平衡、保障供热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火电机组开机方式,编制下发网内机组日前预计划,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次日参与跨省区日前电量交易的电力曲线。
第四十五条 工作日11:00前,相应调度机构发布以下信息:
(1)次日可能的交易路径;
(2)次日跨区域、跨省通道可用输电能力;
(3)次日各省的负荷预测值。
第四十六条 工作日11:30前,送端省调组织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完成日前现货交易报价。省调对电厂报价进行合理性校验和初步安全校核,确保发电企业申报的外送电量需求满足省内电网安全约束,整合成全省可再生能源外送总报价曲线,提交至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四十七条 工作日11:30前,受端省调申报“电力-电价”购电曲线,并对申报购电电量进行合理性校验和初步安全校核,保证电网能够安全可靠受入。
第四十八条 工作日12:00前,相关调控分中心对申报购售电电量进行区域内主网初步安全校核,保证电网能够承载申报的电能交易。
第四十九条 工作日14:00前,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跨区域现货交易集中出清,形成考虑通道安全约束和交易品种的联合出清结果,将出清结果纳入跨区域通道日前计划,下发相应调度机构。
第五十条 工作日15:00前,国调下发跨区域通道日前计划,各调控分中心编制省间联络线计划,经安全校核后下发各省调。
第五十一条 工作日16:00前,送端省调接受上级调度机构日前计划和跨省区日前现货交易出清结果编制电厂次日发电计划并下发执行。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日16:00前,受端省调根据上级调度机构下发的联络线关口计划,将跨省区日前现货交易成交电力曲线纳入省内平衡,编制省内机组发电计划,经安全校核后下发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作日16:30前,各级调度中心根据规定要求,公布交易出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