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对各地区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指标以及加强水电利用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有序规范发展。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二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布局,结合电力市场编制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电网企业研究配套电网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把充分利用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各年度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组织水电、风电、
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
三是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
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市(县)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首先要落实电力消纳市场。发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作用。
四是创新发展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遵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等创新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模式。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光伏产品的市场应用技术标准、领跑者技术标准,加速技术进步和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政府,对具备成片开发土地资源且具备统一送出消纳条件的光伏电站场址,编制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国家能源局按年度统一组织光伏发电先进技术应用基地优选,被选上的基地纳入该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对优选上的基地,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组织地方政府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并提出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此引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成本下降,减少补贴需求。
五是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合理布局风电项目。预警结果为绿色地区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在落实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风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核实纳入年度建设方案各项目的风资源勘查评价、电力送出及消纳市场等建设条件,并指导开发企业与电网企业做好衔接,将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分散式风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执行,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按照市场自主和竞争配置并举的方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十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将各省(区、市)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予以公布,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此方案做好规划实施工作。2017年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按随文公布的新增建设规模执行。2018年以及后续年度,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其中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和布局信息以及电网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消纳能力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条件进行核实,按照当年电网企业承诺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最终确定各省(区、市)当年新增建设规模。对应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
六是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规模一次性下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上报上一年度项目核准及建设运行情况。“十三五”中期组织开展本地区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修编,进行滚动调整。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纳入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的是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建设规划布局方案之外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除外),由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补贴资金问题。
七是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除了考虑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保障,还应考虑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本地区其他补贴资金来源等因素。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已制定本省级区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设和利用补贴政策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建设规模。
八是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成本,不得以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企业负担。电网企业要遵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做好衔接,及时投资建设配套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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