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更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5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现将完善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我市金级或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配套室内车库满足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室内车库有关技术要求的,该项目申请我市绿色建筑补助资金时,相应室内车库建筑面积纳入补助资金面积核定;其配套室内车库不满足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室内车库有关技术要求的,该项目申请我市绿色建筑补助资金时,相应室内车库建筑面积不纳入补助资金面积核定。
二、对获得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仍按项目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但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其中,对仅获得我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仍按项目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但该阶段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60万元。上述各阶段补助资金限额为不含项目室内车库的部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拨付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施行后,申请拨付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一并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