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加快能源市场化改革
全面落实国家能源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动热力、电力、燃气等重点领域改革,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强化政府监管服务,为能源转型发展提供动力保障。
一、培育多元市场主体
(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制定负面清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推动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供热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和城市储气设施。结合新能源微电网建设,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区域配电网建设运营。
(三)培育竞争性能源市场。组建规范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鼓励大用户、售电商直接参与电力交易。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电力增量业务,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形成多元电力市场。鼓励大型专业供热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兼并等方式,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实现城市供热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燃气经营,推动燃气终端市场多元化发展。
二、逐步理顺价格机制
加快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市场化步伐,按照国家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逐步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一)加快电力价格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核定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二)推进燃气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逐步理顺供热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供热节能、坚持公平负担原则,推进居民供热价格改革,完善两部制供热价格,推进实施热计量收费制度。
(四)完善区域性、差别化价格政策。推进实施企事业单位用电、用气、用热分区域价格政策。积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差别气价政策,引导用户合理用能。
三、强化政府监管服务
完善能源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业安全监管,逐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提升能源领域智能化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公共服务。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
进一步创新规划实施机制,提高政府统筹调控能力,有效发挥规划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预期的作用。
一、完善能源协同发展机制
加强与国家部委及河北省、天津市等地区沟通衔接,完善跨区域规划联动机制,推动一批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落地实施。市、区能源管理部门要上下联动,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属地保障责任。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高电力、燃气、供热、油品等服务水平。
二、协调推进规划落实
加强市级能源综合规划约束性指标、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与电力、燃气、供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能源规划的衔接。做好能源规划与各部门、各区年度工作计划的统筹衔接,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及时组织制定年度计划、专项行动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工作分工,强化监督考核,保障规划实施。
三、推进重大项目实施
坚持以规划确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发挥重大项目对规划实施的支撑作用,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实施一批重点能源项目。健全市级重大能源项目规划储备制度,做到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完善市、区重大项目多层次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投运。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围绕压减燃煤、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重点领域,广泛深入开展规划理念、目标任务及相关知识的宣传解读,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加强规划信息公开,完善规划实施社会监督机制。
五、健全规划实施评估体系
全面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善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第三方评估。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由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能源综合及专项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