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7〕113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07-16 23:59:59
关于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光伏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为核心,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光伏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20兆瓦以上,其中农(渔)光互补、地面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电站达到20兆瓦以上,建设居民光伏7000户,打造一批光伏应用示范工业园区、大型农(渔)光互补生态园,推进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扶持一批光伏生产、开发应用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在下乡移民工程、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农村新建房屋屋顶积极推广应用光伏发电项目。选择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区等区域,采取政府补助、企业优惠、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应用。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可利用屋顶或闲置建设用地,分别采取政府出资全额补助初装费用、低息商业贷款、屋顶租用等模式,实施光伏扶贫。在有条件的区域大力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

(二)有序发展地面电站。按照“规划先行,计划先行”的原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有计划地发展地面光伏电站

(三)积极创建示范园区。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达节能指标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大力倡导其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类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建筑物屋顶要同步设计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程。

(五)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社区、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

四、扶持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浦江供电公司负责统计,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二)深入实施“富村五年计划”,在全县范围内试点开展以村集体经济增收为导向,以保障居养中心运行为重点,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居养中心等建筑屋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收益归集体经济所有,光伏项目投资通过整合各类支农惠民资金统筹解决。

(三)以帮扶贫困户脱贫为切入点,在全县范围挑选一定数量的贫困户进行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将各类扶贫资金整合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定贫困户评定标准,对光伏扶贫项目安装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并探索建立光伏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后的退出机制。

(四)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压站建筑用地部分等永久性设施用地,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对在农业大棚、畜禽舍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进行综合利用的“互补”型项目,可参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县国土局备案。

五、部门职责
(一)县农办:牵头推进农村光伏扶贫工作,负责筹集各类扶贫资金。

(二)县发改局:建立健全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居民屋顶光伏立项管理机制;负责分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等年度任务;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新能源示范县(镇)申报争取工作;对县供电公司上报的发电数进行初审,再由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经济商务局:牵头推广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落实各乡镇工业园区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协助指导地面光伏电站标准化项目建设。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资金,根据县供电公司统计发电数,县发改局初审、县财政局复审,经县政府审批后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五)县建设局(规划局):做好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指导做好光伏装置和屋顶及外立面相协调的规划指导工作。

(六)县行政执法局:指导做好光伏装置和屋顶及外立面相协调,与美丽乡村等相匹配的工作。

(七)县国土局:指导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工作。

(八)县环保局: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指导做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区域的光伏应用工作。

(九)县林业局:指导光伏电站建设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等工作。

(十)县金融办: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商业银行降低大型光伏电站、贫困农户的居民光伏贷款成本。

(十一)县供电公司:做好光伏发电量统计工作,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核算。对纳入光伏发电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十二)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推进各下属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十三)县教育局:负责推进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十四)县国资办:负责推进各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十五)浦江开发区:负责开发区内推广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落实本辖区内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

(十六)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和宣传工作;由辖区内执法、规划人员把关后安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执法局、县金融办、县供电公司、浦江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推进全县光伏应用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推进实施光伏应用年度计划及其他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是推进光伏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把光伏应用进农村、光伏扶贫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居民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光伏应用推广领域。鼓励光伏发电应用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屋顶租赁、企业+农户等模式合作开发利用太阳能。开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运营-移交(BOT)、政府与企业合作(PPP)等模式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试点。

(三)整合资金,加强金融支持。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实施精准扶贫计划。加强政银企合作,搭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担保能力、承贷能力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与电站投资商合作,降低光伏电站运营风险。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应用、光伏扶贫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城乡居民投资和推进光伏应用的积极性。

七、其他
(一)2016年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本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

(二)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等工程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补贴政策。

(三)本方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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