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元/瓦+0.15元/度 广州市光伏补贴开始申报

来源: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17-06-17 08:37:3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

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金融局、广州供电局、各有关企业或居民个人:

为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已编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2),拟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支持。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电量补贴项目需于2016年6月30日前投产并网运行。对于初次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对于已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

二、请各有关企业和居民个人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各区发展改革局;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填写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于7月7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委;请广州供电局代为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个人。

本文附件材料电子版本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专此

附件:

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3.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83123775)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光伏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光伏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居民家庭、行政机关、建筑物附属空闲场地或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建筑物权属人可申请装机容量补贴,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申请装机容量补贴,在投产满1年后申请发电量补贴。

(一)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二)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第九条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贴时间范围为2016-2021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光伏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补贴资金安排计划,于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贴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一、项目范围

支持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2. 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3. 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4.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补贴对象

1.居民家庭、行政机关、建筑物附属空闲场地或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2.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建筑物权属人可申请装机容量补贴,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补贴标准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申请装机容量补贴,在投产满1年后申请发电量补贴。

1. 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2. 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五、资料清单

(一)对于首次申请光伏专项补贴资金的项目

1. 资金申请表(需加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2. 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建筑物或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建筑物或场地产权为多人共同所有需提供其他所有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说明;

3. 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个人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

5. 项目备案文件;

6. 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7. 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8. 光伏产品组件及逆变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9. 申请发电量补贴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发电量证明文件。

(二)对于已享受过光伏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如项目无发生变更

1. 资金申请表(需加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2. 由供电部门出具发电量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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