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重点在于技术集成应用与运营管理模式、市场交易机制的测试、研究和创新,因此选出条件适当的地点共28处,设置示范项目。其主要条件为:再生能源电力渗透率不低于50%、清洁能源发电自给率不低于50%、微电网与主电网单一并网点交换功率不超过与大电网连接之变电站的单体变压器容量。
这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需注重技术水准,致力于推动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的技术进步与优化,并提高再生能源占比。
实施办法
《通知》要求示范项目所在之省(市、区)须将项目内的新能源发电专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之内,且须适用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之补贴方案。
这些示范项目鼓励由地方政府与微电网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采PPP模式运作,共同承担建设与运营责任。投资经营主体负责微电网范围内之用户的电力与冷暖气等能源服务,而能源买卖的价格则在政府指导下,根据示范项目的实际情况、区域特性与当地能源零售价来协调;但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同类用户用电价格。
此外,《通知》第七条亦指出,新能源微电网的投资经营主体若能满足第二类售电公司的条件,在通过准入程序后,即可做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展开售电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