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改委 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资源和环境价格处发布时间:2017-05-04 23:59:59
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深入推进我省价格“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包括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范围)的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新投产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已制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和上网电价定价办法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再逐个批复其非市场化电量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市场化电量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2015年3月15日后(即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燃煤机组,不再执行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由市场形成价格。此前核准的燃煤机组项目的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接网工程补助,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有权机关对具体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上网电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其保障性收购电量上网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其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有关文件及规定,按不得高于标杆电价和竞争形成的电价水平核定。

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核对非市场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时,可通过协议形式予以明确,并按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核定要件(能源投资项目批文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并网协议)办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负责并及时做好上网电价的确认工作,于次季度第1个月内,将上一季度新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因上网电价出现纠纷,可以提请我委确认。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上网电价政策,上述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执行应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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