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电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享优先发电权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17-05-05 11:18:24

索比光伏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精神,适应电力市场建设,我们制订了《安徽省发电计划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安徽省能源局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至安徽省能源局电力处传真:62952320,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三、电子邮箱:nyjdlc@126.com。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发电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精神,适应电力市场建设,完善节能低碳电力计划和调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有序放开发电计划,逐步实现其余发电管理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电计划,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坚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充分考虑能耗、环保指标等因素,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促进清洁高效环保机组优先发电。

第四条 省能源局根据电力需求预测,制定年度发电直接交易规模、计划安排电量等组合方案,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编制年度发电计划。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开展安全校核,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的前提下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并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各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发电计划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优先发电权

第四条 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发电计划予以充分保障。电网调峰调频、保障供热需要、超低排放等机组,通过发电计划优先安排电量。

第五条 根据有序放开发电计划要求,结合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规则,确定我省优先发电序位如下:

1.水电和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电量;

2.跨省跨区送受电国家计划、省级政府协议电量;

3.满足调峰调频、电网安全等需要的电量;

4.接入在线监测系统供热机组电量;

5.接入在线监测系统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量;

6.完成煤耗查定试验燃煤机组节能电量;

7.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电量;

8.其它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先电量。

其中,1—4为一类优先保障,5—8为二类优先保障。

第六条 现役火电机组运行调节灵活性改造后,参加调峰调频服务交易产生的电量,比照二类优先保障。

第七条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出力预测,电网调峰调频所需电量和各类机组最低利用小时数测算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保障电力电量平衡。

三、发电计划编制

第八条 每年年底组织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预测次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测算省内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九条 根据电力用户市场放开程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逐年扩大市场电量比例,到2020年基本实现可进入市场电量全部放开。

第十条 根据当年省内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市场电量交易规模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编制年度发电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燃煤机组基数电量,并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年度发电计划、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安全运行方式等因素,安排燃煤机组基数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计划电量安排原则如下:

1.燃煤机组基数电量按相同发电小时数安排。

2.热电联产燃煤机组,按“以热定电”安排的优先发电电量;一般供热燃煤机组,根据上年实际供热量,按热电比每个百分点视情安排优先发电电量。

3.达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安排200小时优先发电电量;对综合环保因子排名前25%的机组,再视情安排小时优先发电电量。

4.根据全省统调机组煤耗查定试验结果,对供电煤耗优异、先进、良好3个等次的燃煤机组,分别安排300—100小时优先发电电量。

5.对地处贫困革命老区、促进省内煤电合作等燃煤机组,视情安排优先发电电量。

第十二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机组,剔除的容量不再纳入发电计划。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根据年度发电计划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将发电计划分解到月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发电计划下达、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签订后,在满足调峰调频和系统安全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要求的条件下,鼓励发电企业按照节能低碳原则实施替代发电。

第十五条 每年4季度,根据全省实际用电情况,对年度发电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和无法调和的市场问题时,进入电力平衡应急状态,暂停市场交易,发电全部按照政府指令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发电计划执行评估调整机制,规范计划编制和调整流程,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发电计划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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