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结算等有关政策执行存在差别化对待
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须进一步规范
《报告》指出,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在交易组织、交易执行等方面不规范,合同履约缺乏约束机制;部分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电费结算不规范;部分电网企业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响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主要表现为: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2015年在湖北电力供应富余、火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偏低的情况下,湖北省电力公司仍购入西北、华北电量7.62、25.93亿千瓦时。
——部分省份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兑现率低。例如,2015年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约电量272.49亿千瓦时,实际完成交易电量172.42亿千瓦时,兑现率仅为63.28%。
——部分电力交易工作开展不规范,信息报送、市场准入存在问题。例如,青海省电力公司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把关不严,致使9个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部分省份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偏差较大。例如,云南省部分月份发电计划与月度交易结果衔接不紧密,导致月度交易电量实际偏差较大。
——部分电力交易机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不完善。例如,云南电力交易机构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相互间不能兼容,交易历史数据无法查询。
——部分电网企业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例如,安徽省电力公司按照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向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安庆皖江发电公司收取用网电费。
——部分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滞后。例如,贵州电网公司2015年应付购电费439.23亿元,实付购电费428.23亿元,欠付11亿元;2016年1-6月,应付购电费203.08亿元,实付购电费197.56 亿元,同时,支付上年旧欠电费7.35亿元,累计欠费9.17亿元。
——部分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电费比例偏高。例如,2016年上半年,青海电力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占应收电费64.38%,同期支付购电费中汇票占比89.93%。
——部分电网企业对部分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差别化对待。例如,云南电网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对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鲁布革电厂能按月100%结清电费且无承兑汇票,对其他发电厂的各月电费结算率只能达到90%左右;山东省电力公司对各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标准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现象并存。
——部分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财政部发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6.84亿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关发电企业支付;青海省电力公司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8.35亿元,汇票占比28.58%。
——部分省份存在由电网企业下发文件,变更光伏发电容量现象。例如,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超越职责权限,以选址土地不适合建设光伏电站等原因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调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对此,《报告》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及电网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合同条款约束力,确保市场交易的严肃性,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开展市场化交易;有关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及电费结算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发电企业电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有关电网企业要认真梳理由电网企业擅自变更容量后并网的光伏电站,会同光伏企业逐一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FR: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