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细则”、新机商转等有关规定执行不严
电力调度运行管理须进一步加强
《报告》指出,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不严格,存在违规免考核;部分电力企业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发电企业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例如,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50天将华润东堤风电场、大唐东辉风电场、七台河万龙风电场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违规免考核问题。例如,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火电机组非停共16台次,涉及金额279万元;对2015年以来173次风电场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事件,93次并网线路跳闸停运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额1462万元。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考核执行错误的问题。例如,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6年5月汉东电厂#1机组调峰能力考核套用标准错误,涉及金额12万元。
——部分电力企业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政策不严格。例如,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增容部分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情况下,按商业电价结算上网电量,多结算差额部分2256.96万元。
对此,《报告》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两个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将相关火电、风电漏考费用按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纳入“两个细则”予以分配;相关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流程有序衔接,对违反规定超期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要及时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电量。
《报告》同时披露了部分电力企业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格;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纳、并网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未及时签订,存在无合同交易问题。例如,山东省电力企业2015年部分购售电合同延迟到当年8月上旬签订,2016年所有购售电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签订。
——部分省份电网企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管理不严格。例如,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炉桥热电厂、滨淮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未及时签订正式的并网调度协议。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不合理,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例如,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在非供热期弃风限电时段安排多家直调火电机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调用抽水蓄能电站。例如,华东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琅琊山、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调峰时,未根据上海、安徽两省实际情况按需分配,客观上造成资源浪费。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精细,技术措施相对落后。例如,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仍采用拨号上网方式登陆,影响发电企业及时获取信息和办理检修工作票。
对此,《报告》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相关电网企业要规范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工作,及时并严格对照“两个范本”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在电力系统实际运行中坚决杜绝无协议调度、无合同交易;相关网、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调度运行水平,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高度重视系统整体运行经济性,方便发电企业及时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