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光伏产业扶贫政策,扎实推进全市光伏扶贫工程,有效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出台。
《意见》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市光照资源充足、荒山荒坡广阔等优势,以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等集中连片地区为主战场,将光伏扶贫作为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的超常规举措,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方式,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农光互补电站和地面集中扶贫电站。通过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意见》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县(市)区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人口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光伏扶贫受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在满足贫困户收益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县(市)区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享受光伏扶贫工程收益分配。
FR:襄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