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2018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区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我办草拟了《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2018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现诚向社会各界再次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38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5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yk@chancheng.gov.cn;
三、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757)82340907;联系人:高广亮
附件: 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2018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doc
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2018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南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由区级和镇街财政安排资金对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类业主和投资者给予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1.补助范围
2017-2018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3.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7-2018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3.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
镇(街道)职能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筹集落实镇(街道)所需负担经费,做好区、镇(街道)两级资金的拨付工作,落实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
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做好区级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
(三)区财政局。
配合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及时安排落实区级所承担经费。
(四)区供电局。
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