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者"公司")于2017年 3月3日披露了《与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2),公司与上海国之杰原有意在国内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融资和销售领域开展合作,现双方因发展战略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妥善处理《框架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以及相关遗留问题,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上海国之杰签署了《关于终止吉林海润光伏项目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签署后,原《框架合作协议》不再执行。
公司与上海超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阳",系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司原名)于2014年3月12日签署了《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有意在国内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融资和销售领域开展合作,计划合作规模不少于800MW(详见公司临2014-028号公告)。《框架合作协议》中具体描述了合作模式("甲方"为"上海超阳","乙方"为"海润光伏"):1.甲乙双方拟在项目公司投资阶段开展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开发光伏电站。2.对于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双方合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依据具体项目确定。3.对于乙方已经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可以通过乙方向甲方转让项目公司部分股权或甲方认购项目公司增资的方式实现双方共同持有。甲方以增资方式入股时,甲方认购增资的价格即为按比例的注册资本的原值。
公司按照《框架合作协议》的条款,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吉林海润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拟将吉林海润51%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超阳,并与上海超阳于2014年3月2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临2014-030号公告)。
公司与上海超阳同意参照《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以吉林海润的电站项目作为双方第一期合作项目,并于2014年3月20日签署了《关于吉林海润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描述:甲乙双方同意参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以吉林海润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双方第一期合作项目。2015年,吉林省光伏政策调整,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故前期拿到指标的项目所有手续到期需全部重新按照新的备案制进行办理,办理的时间超出了预期的合作计划,鉴于项目审批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的第一期合作项目无法进行。
双方签署上述相关合作协议至今,双方并未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开发、投入和交接,在此期间,公司无针对该事项的其他信息披露。同时鉴于原合作期限为三年,并且双方无后续合作安排和计划,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框架合作协议》所述之项目合作,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3月7日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者"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民初字第12号)。因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5%以上股东YANG HUAI JIN(杨怀进)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对YANG HUAI JIN先生持有的公司312,383,022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截止本公告日,YANG HUAI JIN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12,383,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其中质押股份数量31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2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本次冻结股数为312,383,02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1%。
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