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了2016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崇明“阳光工程”作为往年结转工程,补贴金额共27.15万元。
二、南洋中学50千瓦新能源城市示范项目等163个光伏项目(共53724.48千瓦)和2020户个人光伏(共13119.68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件)。
请市电力公司从2017年1季度开始,做好本批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从2017年2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