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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已明确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方案不能擅自改变

发表于:2017-02-15 08:21:00    

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向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下发《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上报本地光热示范项目进展情况。

通知要求于2月15日之前将随通知下发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见附件)填写完毕后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及水规总院,此后于每个季度末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虽名为要求上报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但引起行业广泛讨论的却是该通知提出的第一条要求。

已明确的示范项目方案不能擅自改变

通知明确,若示范项目的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与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指国能新能2016【223】号文)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同(见附表),须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在参与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

本通知应是国家能源局出于规范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现示范项目建设目标而下发的规范性指导文件。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5号文)明确本轮示范项目的示范目标为,形成国内光热设备制造产业链。同时,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以适应后续太阳能热发电发展的需要。

据CSPPLAZA记者从水规总院了解获悉,之所以提出此项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即是为了与示范项目“培育若干具备全面工程建设能力的系统集成商”的建设目标相契合。

部分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或与通知精神相悖

在国家能源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示范项目建设通知后,11月10日,各示范项目申报方即集中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提交,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除自有技术项目如中控德令哈50MW电站和首航节能敦煌100MW熔盐塔电站之外,单纯以电站投资为目的的示范项目如国华电力玉门100MW熔盐塔项目、中节能甘肃武威古浪50MW槽式项目、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和50MW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主要是国企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分别选择了首航节能、龙腾太阳能、中控太阳能作为其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更多示范项目获批时的基本信息见附表)。

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自2016年9月示范项目名单下发后,各示范项目的推进才开始逐步步入正轨,入围的示范项目业主才开始更为务实地审查其项目开发方案,部分示范项目入围方甚至对项目可研进行了重新编制和修订,重新考量并确定其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合作方。更有部分项目因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的可研研究深度不足,经过更进一步的评估,为使项目具有更好的可实施性、确保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率而更改储热时长,甚至变更技术路线。

如此来看,部分示范项目方欲求通过变更技术路线、变更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合作方以进一步确保项目成功建设、获得更高项目投资收益的做法与此通知中不得“擅自改变”这一规定相悖。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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