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北京华宝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等人人民币553865.42元、81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94.38元),共计人民币603759.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人民币3444115.05元、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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