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指标2016年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指标,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
指标调增2016年12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有追加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追加规模在其2017年应下达的建设规模中相应扣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追加规模最多不超过100万千瓦,超过50万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达其新增建设规模。在弃光超过5%的地区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河南、河北、安徽、江西、青海、山东、陕西、黑龙江等八个省份迄今共增加了264个专案项目,规模超过5.3GW;宁夏回族自治区也于今年1月3日发文,表示将追加1GW补贴指标,并将展开竞标登记工作。
国家政策——财政金融
保障性收购难保障2016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其中I类资源区不低于1500小时,II类资源区不低于1300小时。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
此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自治区2016年公益性、调节性发电量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对2015年底前投产的新能源机组给予保障性电量,其中并网光伏仅500小时。甘肃省更是将2016年光伏电站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定为400小时,远低于国家能源局I类资源区不低于1500小时的目标。
新能源限电非一纸文件可解决,对西部限电区域来讲,确保弃光率不超过5%几无可能,因此国家发改委对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税收继续减免2016年07月2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电价下调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为0.65元/千瓦时、0.75元/千瓦时和0.85元/千瓦时,比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不作调整(0.42元/千瓦时)。
农光互补有风险国土资源部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回复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再次明确表示,“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此前,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光伏项目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未来农业光伏或将经受更严格的土地预审审查,甚至可能遭受一刀切的停止开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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