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2.国务院:选址意见、环评批文、土地预审、节能审查,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3.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的目标,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5.国家能源局印发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继续扩大太阳能利用规模,不断提高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升太阳能技术水平,降低太阳能利用成本。完善太阳能利用的技术创新和多元化应用体系,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开发利用目标
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5亿千瓦以上,在“十二五”基础上每年保持稳定的发展规模;太阳能热发电装机达到50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集热面积达到8亿平方米。到2020年,太阳能年利用量达到1.4亿吨标准煤以上。
6.国家发改委:制定2017年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及简政放权的要求,2017年起建立优先发电权计划、优先购电权计划报告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