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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发表于:2016-12-30 09:47:00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

根据第32次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精神,为规范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加快太阳能光伏应用,现将《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并结合筹办世园会、冬奥会、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及延庆实际情况,对延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重点推进在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场设施及开发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四)积极鼓励我区非拆迁村庄自然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代区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 区发改委备案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

(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发改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1);

(二)自然人利用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2)。

第七条 区电网企业接入并网流程:

法人单位备案或自然人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其中:

(一)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对于超过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项目,需由区、市级电网企业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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