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迎来一则不错的消息,其公告称收到政府补贴人民币1.5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补贴资金将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然而,就在海润光伏公告收到政府补贴的前几天,备受社会关注的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已经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当日二审围绕海润光伏此前被证监会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考虑到防范万一,此次海润光伏案开庭,其还是根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了十分充分的意见。
索赔案件进入二审
“海润光伏案二审改判概率极小,但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为了充分保护海润光伏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是竭尽全力对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应对和抗辩。”许峰律师透漏,除了海润光伏民事索赔案进入二审,同期进入江苏高院二审的还有海润光伏股东九润管业起诉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案子。
据了解,海润光伏的二审上诉理由主要是不构成虚假陈述、遗漏当事人、一审没有中止审理、损失计算方法有异议、没有扣除系统风险等,此外,海润光伏向二审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厉律师表示,海润光伏的上诉理由其实是一审观点的重复,一审判决对此已经充分阐述裁判理由,而海润光伏提交的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二审改判可能性很小。江苏省高院对部分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后续案件将书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预计三个月作出二审判决。
海润光伏诉讼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公司共收到 646 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3,531.13 万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6,330.66 万元。
“海润光伏当时股东人数12.7万人,目前绝大部分适格股民仍在观望、尚未起诉。我们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切勿错过索赔机会。”厉健律师提示,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并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特别提醒,如果在2015年3月5日后继续持有股票,即便当前账户有盈余,也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7.81元/股的差额损失。
被罚股东不服起诉被驳回
在证监会的针对海润光伏等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曾披露,海润光伏及九润管业等,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故证监会认为九润管业也存在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