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管控,促进结构优化。把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作为各地区能源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形成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发展共识,积极推动各类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
2、坚持市场主导,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以竞争性方式配置资源,加快成本降低,实施强制性的市场份额及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制度,逐步减少新能源发电的补贴强度,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3、坚持创新引领,推动转型升级。把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作为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通过严格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先进技术进入市场,完善和升级产业链,逐步建立良性竞争市场,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和市场竞争力。
4、坚持扩大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政策对话和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吸引全球技术、资金、开发经验等优势资源,鼓励企业由单纯设备出口或投资项目转向国际化综合服务,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和产业资源整合。
三、发展目标
为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改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性,提出主要指标如下:
1、可再生能源总量指标。到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7.3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亿吨标准煤。
2、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到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8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7%。
3、可再生能源供热和燃料利用指标。到2020年,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民用燃料总计约替代化石能源1.5亿吨标准煤。
4、可再生能源经济性指标。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争,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5、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消纳指标。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到2020年,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
6、可再生能源指标考核约束机制指标。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到2020年,各发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燃煤发电量的比重应显著提高。
四、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要通过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和优化发展布局,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积极稳妥发展水电
积极推进水电发展理念创新,坚持开发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水能资源评价,加快推进水电规划研究论证,统筹水电开发进度与电力市场发展,以西南地区主要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合理优化控制中小流域开发,确保水电有序建设、有效消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1、积极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在做好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工作和统筹电力市场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基地建设工作;适应能源转型发展需要,优化开发黄河上游水电基地。到2020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黄河上游、乌江、南盘江红水河、雅砻江、大渡河六大水电基地,总规模超过1亿千瓦。积极推进金沙江上游等水电基地开发,着力打造藏东南“西电东送”接续基地。“十三五”期间,新增投产常规水电4000万千瓦,新开工常规水电6000万千瓦。
加快推进雅砻江两河口、大渡河双江口等调节性能好的控制性水库建设,加快金沙江中游龙头水库研究论证,积极推进龙盘水电站建设,提高流域水电质量和开发效益。统筹协调水电开发和电网建设,加快推动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完善水电市场消纳协调机制,促进水能资源跨区优化配置,着力解决水电弃水问题。
2、转变观念优化控制中小流域开发。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全流域、干支流开发与保护工作,按照流域内干流开发优先、支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小流域、中小水电开发,保留流域必要生境,维护流域生态健康。水能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的西部地区重点开发资源集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大型河流、重点河段和重大水电基地,严格控制中小水电开发;开发程度较高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开发中小水电。弃水严重的四川、云南两省,除水电扶贫工程外,“十三五”暂停小水电和无调节性能的中型水电开发。加强总结中小流域梯级水电站建设管理经验,开展水电开发后评价工作,推行中小流域生态修复。
支持边远缺电离网地区因地制宜、合理适度开发小水电,重点扶持西藏自治区,四川、云南、青海、甘肃四省藏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小水电扶贫开发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国规划新开工小水电500万千瓦左右。
8 下一页>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