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燃料补贴目前仍然较多,这对环境和社会是有害的。SDG目标12.c号召化石燃料补贴方面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至今尚未对化石燃料补贴有所约束,因为这类补贴较强的政治敏感性,以及接收补贴的成员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再加上证明这些补贴是“可操作的”(即是否给予一个特定的企业、行业或地区的某些特殊的利益会产生对其他WTO成员的不利影响)是存在挑战的。该研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是:SCM下更全面和透明的化石燃料补贴方面的信息披露;明确这类补贴“可操作”的范围;逐步淘汰和最终禁止这类补贴。
几乎所有促进清洁能源或生产清洁能源产品的国家都向相关行业提供某种形式的补贴。特别是,SDG目标7号召,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所占的份额,可能需要政府在这方面持续地支持。然而,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清洁能源补贴一再受到挑战。本研究建议消除有关这些补贴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并明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在SCM协议中的可适用性;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适用“和平条款”方面达成一致,以防止WTO争端解决被用以对抗特殊情形下的与气候相关的补贴类型;并在SCM协定第8条下重新引入“不可诉补贴”的类型,用以为清洁能源补贴类型提供可操作空间。
SDG目标17包括三个目标与技术相关的目标,SDG目标7.a呼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研发。消除清洁能源技术全球市场的扭曲有助于提升该类技术的获取和传播。除了清洁能源技术领域的关税自由化,也需要考虑诸边环境产品协议(EGA)以及知识产权在促进技术转移方面的作用。在EGA方面,主要的建议有:纳入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产品;确立环境产品清单更新的范围;促成此诸边协议的多边化进程;通过WTO和世界海关组织共同的努力,修改海关协调制度(HS)的分类,以更好地反映气候有益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该研究的建议是:一是,建立适当的机制,在个案的基础上,解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方同时也是WTO成员方所面临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障碍。二是,WTO成员也可以通过一项有关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相关的宣言,重新肯定已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的灵活性。三是,探讨南-南合作模式在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尤其是适应技术方面,处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办法。
近些年,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清洁能源领域频繁使用LDRs,而WTO争端解决在此问题上也有逐步蔓延之势,解决有关清洁能源的LCRs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是,鉴于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形势,LCRs是不太被建议优先使用的政策行动。同样,边境调节措施这种政策选择,考虑到相关国家的复杂形势,例如政治敏感性、对发展的影响以及WTO的合法性等,在短期内也不是优先选择的政策行动。至于气候俱乐部,这种气候友好领域全面的政策行动,试图在WTO法律体系下创造气候治理的政策空间,使这些俱乐部成员能够实行歧视性的“胡萝卜”或“大棒”政策,这在短期内看似是完全不现实的;政府可以探索首先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建立气候俱乐部,并优先使用“胡萝卜”政策而非“大棒”政策。
FR: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