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行业,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覆盖范围】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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