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15:00至2016年1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祥先生(董事长舒桦先生因公出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祥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2,556,226,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为2,556,01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213,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46,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1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3,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表决情况:
1.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舒桦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2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舒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祥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5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4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张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寇炳恩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1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寇炳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东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2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王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许良军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313,4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34%。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2.596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许良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生育新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2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生育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表决情况:
2.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冬华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1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陈冬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俊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1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刘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传明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1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陈传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陈冬华先生、刘俊先生、陈传明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表决情况:
3.1《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吴思军女士》;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1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吴思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2《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龚明先生》。
该项议案同意2,556,013,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632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龚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56,089,1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34,0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3,4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38%;反对134,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46%;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高颖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