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经信委发布时间:2016-11-28 17:37:28
       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

为规范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兑现流程,本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制定本导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伏企业,以及本市居民。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牵头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开展初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含申报企业名称、对应条款、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一周内,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牵头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具体拨付。

三、申报时间

每年4月份申报上一年度各项政策奖励补贴。项目逾2年以上(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产业发展政策及除光伏发电补贴和开展碳排放交易补贴外各项应用政策兑现由市经信委负责。申报时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光伏发电补贴和开展碳排放交易补贴兑现由市发改委负责。

1、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及其它相关部门需对本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检查和现场审核,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同时上报本辖区内度电补贴申报项目确认文件。

2、建立“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资金项目目录”,统一管理新建成和已建成的并网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等,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政策相关条款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政策第3条: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

申报条件:光伏电池、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的生产企业,且上一年度光伏电池、组件、储能电池国内销售量分别达到100兆瓦(兆瓦·时),逆变器达到200兆瓦,与当年新型工业化大企业上台阶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销售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完税确认表;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光伏电池片、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在国内销售明细表(按时间顺序),附每笔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凭证(随合同装订),销售收入入账凭证(如为关联方交易,应补充相关说明)。

(二)政策第5条: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

申报条件:2016年1月1日后兼并重组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光伏产品生产的企业,且重组后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增加。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重组前后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更前后);

3、双方兼并前后审计报告;

4、兼并重组协议、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兼并前后企业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增量材料。

(三)政策第6条:鼓励光伏企业转型发展。

申报条件: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目录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生产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相关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完税确认表;

5、工信部公告文件。

(四)政策第9条: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单位(法人、自然人)、辖区内居民,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年度推广目录中的组件、逆变器;2016年1月1日(含)后建成并网发电项目。

申报材料和要求:

1、企业新建光伏电站项目(首次申报),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企业盖章);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⑶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⑷年度推广目录中生产企业开具给申报主体的全部逆变器和组件税务发票(原件与复印件);

⑸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⑹所在地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发电量确认数据;

⑺《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企业盖章);

⑻上述材料需根据要求,上传“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⑼相关产权证或其他权属凭证。

2、居民新建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村/居委会盖章)原件;

⑵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材料;

⑶房屋产权证;

⑷年度推广目录中生产企业开具给个人的全部组件税务发票、政策发布以后并网项目的逆变器税务发票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其它应该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⑸《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

⑹所在地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统一至当地供电部门开具发电量确认数据;

⑺上述材料需根据要求,上传至“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3、已申报过市级光伏电站度电补贴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光伏电站补贴目录要求,开展度电补贴申报和兑现工作。

4、各级财政全额投资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

(五)政策第10条: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屋顶产权人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屋顶电站并网规模超过100千瓦的企事业单位。与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条: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采用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产权人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屋租赁合同、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6、未享受屋顶产权人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条:开展碳排放交易。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且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光伏电站。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复印件;

5、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

(八)政策第18条: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试点。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规模20兆瓦以上光伏电站,且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已完成认购。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复印件;

6、资产认购合同复印件。

(九)政策第8条: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

申报条件:具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产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满足相应的转化率、质量和行业要求。

申报材料:

(1)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2)企业完税证明和审计报告;

(3)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认证材料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5)上年度关键原料产品(组件产品应提供电池片,逆变器和汇流箱应提供断路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证明。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财政资金,违规行为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扶持政策。并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相关申报初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

2、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

3、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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