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源〔2016〕669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10-31 23:59:59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有关要求,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省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拟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

二、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如需变更须按照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三、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参与竞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计划,光伏组件、逆变器最低转换效率等承诺内容实施建设。上网电价按照项目业主降幅承诺,经物价部门确认后执行。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但未能按照有关承诺实施的项目,将取消年度建设规模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和帮助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建设,特别要加强项目农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多能互补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业主切实配备相关人力物力,确保项目并网发电的同时,初步具备多能互补功能。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计划内项目并网工作,确保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及时并网投运。

附件: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a href=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通知" width="650" height="1617" />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省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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