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来源: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布时间:2016-11-01 09:57:19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5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要求,促进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十三五”期间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要依据项目建设时序,统筹考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禁止占用耕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

对利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和硬化土地等确需转为建设用地部分,配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占用除荒漠化草地、林地外的牧草地和林业等农用地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光伏(风电)阵列基座和硬化土地等改变原土地形态的用地部分,配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

二、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政策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使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其中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用地单位自愿的情况下,可按一定年期进行弹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弹性出让(租赁)年限不得超过该项目最高生命周期。

三、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等利用建(构)筑物和原有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严格用地管理

各地要依法规范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征地程序,创新工作方法,确保被征(租)地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征(占)土地的,应按项目占地面积、类型、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并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组织用地报批。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划拨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25年,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期;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要求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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