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例
1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号)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该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一:河北涉县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4年9月,涉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6.5696万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案例二:内蒙土默特右旗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1年12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光伏电厂、专家楼、30万m3加气站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274.2亩。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49.47万元。
处罚结果
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849.47万元。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政府给予责任人纳太村支部副书记刘俊生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三:福建漳浦绿农光互补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该项目为福建当前最大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由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绿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项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国家电网发电。项目总投资12亿元,占地2000亩。
处罚结果
7月8日,福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公开通报该项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调查: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赤土乡浯源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计人民币144736.24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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