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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规模,组织开展年度建设指标评优配置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评选工作,评优专家组人数为7人,专家组应包括经济、光伏发电和财会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成员6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1人。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请东北能监局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六条评审机构以机构文件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在呼伦贝尔市政府网站和市发改委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取得呼伦贝尔市光伏建设指标的企业,同时确定本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三章 评优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八条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评优内容
第九条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六个部分的内容,详见《呼伦贝尔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第五章 监管
第十条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通过优选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委托权威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为预防和避免企业恶意竞争和违约建设,促进获得指标项目加快建设,企业在参加光伏指标竞争性配置项目优选评审会前应承诺以下四项事项:一是承诺或保证所提交的评优材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承诺获得建设指标后三个月内按照参加评优时约定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的转化率、衰减率和各种效能性能参数标准完成组件、设备和工程设计的招标采购,且支付组件和设备采购预付款;三是承诺获得建设指标后,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实现并网发电;四是承诺若违反以上三项中任意一项,企业自动放弃其获得的建设指标。企业放弃的建设指标由市发改委重新组织指标优选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所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十五条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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