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永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12 09:37:59

永政发〔2016〕168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及2016年3月11日召开的财政涉企政策补助讨论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标准,现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3〕282号)进行修改,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按原补助政策执行。

二、取消“鼓励在本县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规模以上专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上述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与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本县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前两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政策。

三、取消“凡在我县生产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的企业,其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政策。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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