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来源:中国·平湖发布时间:2016-08-15 09:02:02

索比光伏网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向小面积厂房、农业农村和家庭成片光伏发电方向推广,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72号),结合实际,现就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且审批项目0.1兆瓦及以上的,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建设居民成片光伏发电0.1兆瓦及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已获补助的除外。

二、推进屋顶资源利用。在推进高能耗企业、大面积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上,鼓励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装机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发电项目,从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三、推进农业光伏发电建设。鼓励利用鱼塘、大棚等农业设施用地资源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从并网起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四、推进居民成片光伏发电建设。鼓励城乡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推广光伏发电,对在居民屋顶成片建设0.1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原标题:浙江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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