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批扶贫项目已基本全部被省发改委退回整改,退回的主要原因如下:山东省第一批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国家审查中常见的问题汇总:
1、村级电站与户用系统:
(1)至少应具备县级及以上电网公司接网意见,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出具的投资资金来源及额度。建议政府出资比例至少达到40%。
(2)应以村为单位申报村级电站,明确各地(村)建设容量以及对应贫困户数等相关信息。
2、集中式电站:
(1)接网意见:电网公司接网意见中应明确利用现有变电站或需要新建(改扩建)接入变电站,明确今年是否具备接入条件,对今年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在拟下达的光伏扶贫项目中将不予考虑。
(2)政府出资:应具有县级及以上政府(经政府授权的发改、财政、扶贫部门)提供的出资证明文件。如采用政府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授权该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出资的证明文件,并明确政府出资部分占总投资比例、详细金额及来源。(不允许以土地入股)
(3)土地使用: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的项目土地可利用的意见,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提供意见。凡是所用土地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均按照不符合光伏扶贫政策条件处理。
(4)开发协议:应具有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地方政府认可的)签订的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其中明确双方资本金出资比例和资金来源,投资企业应具备长期投资经营管理项目的能力,经营期25年内不得变更,保障扶贫效益达到20年内每年每户3000元。
(5)项目规模,国土、电网等部门的支持性文件需与申请的项目规模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