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在业内广为流传。
这确实是一个重磅利好。“态度很重要!”这个政策,就是标志着高层对于国家层面对于光伏行业的支持态度!无疑极大鼓舞了企业的信心!
那什么样的项目,能够享受到这一利好政策呢?
假设今年1月1日投产发电的某项目,
总造价为7000元/kW。其中,设备费为5000元/kW,
施工费为800元/kW,
其他费用为1200元/kW。
项目在三类电价区,
平均年发电小时数为1200h(为简化计算,暂不按逐年衰减考虑),
电价为0.98元/kWh。
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其中,
设备销售为17%、
施工费用为11%、
服务性费用为6%。
则该项目每千瓦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总额为:
5000×17%+800×11%+1200×6%=1010元
项目每1kW的年售电收入需要缴纳的税款为:
1200kWh×0.98元/kWh×17%= 199.92元。
如果用初投资的发票增值税对项目发电量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则可以抵扣的年限为:
1010 ÷ 199.92 = 5.05 年
因此,如果2016年1月1日投产发电的项目,大概2020年才能完成增值税抵扣,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运维期间产生的费用,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抵扣。因此,一般电站的增值税抵扣期都在5年以上。
从上文看出:
抵扣年限跟项目的年发电收入,即发电小时数,是直接相关的;
发电小时数高的地区,抵扣时间会短一些;
反之,发电小时数高的地区,抵扣时间则会更长一些。
那2011年投产的项目已经运行5年了,而且当年投资的项目主要在发电小时数高的西部地区,它们现在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吗?
假设2011年投产的某西部项目,满发小时按照1600h。
然而,2010年底前建成的项目,初始投资大约为16000元/kW,其中设备费约13000元/kW。
即使仅计算设备费的增值税,则每千瓦可抵扣税款为:
13000×17%= 2210元
2010年底前投产项目,电价为1.15元/kWh,则每千瓦每年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1600kWh×1.15元/kWh ×17% = 312.8元
可抵扣年限为:
2210 ÷ 312.8 = 7.07 年
因此,2011年初投产的项目,2018年开始,设备增值税才能抵扣完。再考虑到其他投资的增值税,以及运维期间产生的费用,抵扣期会更长一些。
“财税[2016]81号”文件的有效期为2018年底,估计能享受到这个政策的尾巴。
综上所述,如果增值税减半政策仅执行到2018年底的话,大部分政策其实是基本享受不到实惠,对项目的收益基本没有影响。因此,这个政策的精神鼓励意义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