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意见
嘉兴市太阳能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
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意见
推动光伏“进村入户”,发展家庭屋顶光伏电站,是壮大我市光伏产业的重要抓手,对深化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树立市民绿色能源生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发展,突出“为民、惠民”的发展理念,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方式
在国家、省、市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补贴,补贴方式为电量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不同投资业主实行分类补贴。房屋业主自投自建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电量补贴增加每千瓦时0.15元,自并网之日起连续补贴3年;其它投资者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电量补贴增加每千瓦时0.1元,自并网之日起连续补贴3年。(每户不大于3千瓦)
三、补贴期限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可以享受以上补贴。
四、补贴发放路径
电网企业按月向光伏电站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电量计量数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意见审核光伏电站并网时间、补贴类型、补贴标准,每半年编制补贴汇总表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审定后,交由委托银行发放补贴,并报市光伏办备案。
房屋业主自投自建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补贴发放路径按以上规定执行,不再按《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资金操作细则》(嘉光伏办[2015]1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
五、补贴资金结算
市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市经信部门每年对电力部门提供的上网电量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补贴清算依据。
六、其他
各区可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配套政策,具体发放办法参照《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