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A股上市公司天龙光电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龙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向其少数股东殷国洪提供财务资助1115万元,该公司并未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予以反映。
不仅如此,就在收到这份《监管函》前不久的2016年5月9日,天龙光电还曾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内容同样涉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信息披露等。
接二连三遭到监管机构问责的背后,是天龙光电自身业绩的每况愈下。根据公司最新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期内公司仍未走出亏损窘境,预计亏损额为0万元-500万元。
而在公司尚未就7月12日收到的《监管函》做出回应时,7月19日,天龙光电又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拟由周荣生、顾宜真夫妇变更为陈华。
令人感叹的是,创业板上市6年多来,这却已是天龙光电迎来的第三拨实际控制人。
接二连三的违规
短短几个月间,天龙光电就两次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披违规等行为,遭到了监管机构问责。
细究其中,7月12日收到《监管函》,源于其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龙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股东殷国洪提供财务资助1115万元,且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而5月9日收到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则源于天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天龙光电借款3500万元。
虽然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了该笔借款。但深交所认为,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天龙光电借款行为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人士表示,“天龙光电这两次遭到问责,都涉及违反‘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以及‘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
不仅如此,“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该券商人士向记者补充道。
根据天龙光电公告,深交所给予公司的处分为,一是对天龙光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是对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是对天龙光电董事周俭、王思远、冯金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