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6-01 08:37:59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为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模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我委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结合各市的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实际应用等情况统筹平衡后,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本市实际,将年度指导规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如实际执行情况与下达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市实施情况对年度规模进行调整。

二、项目备案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当地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或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不需提供);

(三)资金证明材料;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三、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电网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简化、便利的原则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的电网接入等手续,免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依托合法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免除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四、补贴申请。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验收发电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电网企业对纳入年度规模、备案等手续完备,符合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量和补贴标准,按月支付补贴资金。

五、信息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附表1格式,于每月8日前按月将本年度累计办理备案的项目信息汇总报送我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按照附表2格式,于每年的7月10号前和1月10号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报送我委;电网企业负责本级电网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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