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1、项目基本信息
由县发改局汇总整理有关信息。经汇总,本县共拟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XX个、总规模XXMWp,涉及XX个村,解决贫困户XX户、XX人。要落实到帮扶贫困村分别帮扶多少户,各贫困户的姓名。
2、项目建设条件
县扶贫部门根据本县适宜采用光伏扶贫进行脱贫的贫困户分布,明确拟采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脱贫的贫困户名单;县光伏扶贫小组组织县国土局等部门协助光伏企业落实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拟建厂址土地性质和使用手续;县电力局配合落实电站的接入条件。
3、投资主体及资本金来源
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填写,如拟对本县光伏扶贫电站提供部分资本金股权投入和商业贷款部分XX%贴息(在前述基础上)等。
4、运行维护主体
由XX光伏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技术工作,费用在光伏项目的经营成本中支出。
5、商业模式及扶贫效益
县发改局汇总各项目提交的材料中的关键信息,若各项目本部分各不相同,可填写范围,逐个项目信息在表2中详细填写。
(1)资金构成
按照资产收益型项目操作方式,由县政府平台公司和光伏企业按照XX%比XX%的出资比例共同构成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为项目提供总投资额的XX%作为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中政府平台公司对应部分的资金来自于XX(如县政府),光伏企业对应部分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政府出资可以来源于整合扶贫专项等涉农资金以及国家其他政策性资金、地方政府专门安排的光伏扶贫财政资金以及通过其他市场化手段筹措的资金。
项目总投资额中其余的XX%来自于银行贷款,贷款年利率XX%、还款周期XX年、宽限期XX年(如有)。(银行出具拟出资承诺函,需要国家整体协调的,应说明初步衔接情况)。
县政府与光伏企业共同明确光伏企业主体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
(2)投资水平
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费用定额、费率标准等,以及价格水平年,由光伏企业测算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水平为XX元/千瓦。
(3)扶贫效益分配方式
由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和光伏企业共同明确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年售电收入的分配方案,如: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年售电收入中,扣除还贷和相应税金后XX%由政府作为运行维护费用使用,XX%由村集体作为公共资金使用、其余全部作为贫困户收益(需与4中的运行维护主体相匹配)、相应税金后,税后利润中政府平台公司比例对应部分全部作为对应贫困户收益。光伏企业应附带完整的扶贫收益测算过程,包括扶贫效益累计额和逐年发放/年际调剂额。
(4)贫困户扶贫效果
由光伏企业按照项目资金构成和效益分配方式,测算贫困户年度可支配收入金额为XX元/年(不低于3000元/户·年、持续获益20年),对应XkW/户(建议按每户25kW左右进行计算,年利用小时数1300小时以下,可适度扩大每户规模,但不应超过30kW)。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
县政府组织本县发改、扶贫、国土、林业、财政及电网、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统筹本县光伏扶贫工作中的各项事宜,主要包括协调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拟采取的配套支持政策、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统一落实本县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资金筹措与电网接入等,分批次上报条件成熟的光伏扶贫项目,确保光伏扶贫工作有效推进。
(二)有关政策要求
地方政府要按资产收益扶贫方式落实社会资金政策,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场址由政府统一落实,均应明确项目用地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如使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属于必须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市县政府均应明确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征收与土地相关各类费用或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光伏扶贫工程项目业主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类基金或费用。项目业主经选定后,不能转让项目资产及其权益。
(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在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按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配合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健全本县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登记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组织本县信息登记、校核等工作。在项目申报阶段,需在信息系统内进行填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实施方案及其所含的表格和支持性文件等各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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