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5%。
基本要求方面,《意见》提出,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安装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0.6。
通知原文:
责任编辑:周末